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3版)
附件一、二(1).xls
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及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
(二)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单位署名包含“河北经贸大学”字样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
(三)本办法只奖励第一负责人或署名人。
(四)科研奖励实行个人申报,科研处登记、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管理制度。每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登记,次学期发放奖金。申请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成果获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社会反响原件、有效查询证明(仅三大检索)等。
(五)所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获奖必须真实,没有权属争议,对任何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学校将取消其奖励,并按我校《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软科学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2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
(二)对承担的国家教育部资助项目给予项目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另外,对其一般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对重点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20%,对重大项目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30%。
(三)对承担的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科研项目,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30%的配套资金。
(四)对承担的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项目),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5%,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
(五)对承担的“捆绑式”纵向科研项目,除对项目经费中我校教师自己支配部分执行相应奖励办法外,对转走部分资金也给予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奖励10%,市厅级项目奖励5%。
(六)对承担的国务院机关和代表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 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立项或招标、过程管理规范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分别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对承担的国家部委和省所属司、厅、局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立项或招标、过程管理规范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按市厅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
(七)对来源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且项目资金到学校帐户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5%,并给予募集资金15%的配套资金。对项目资金到学校帐户的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10%。
(八)国家级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2万元,教育部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1万元。
(九)对承担的省社科联社科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活动课题,结项鉴定为优秀的,按省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结项鉴定为良好与合格的,按市厅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
(十)项目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资金全部到校后拨付奖金的一半,项目完成后拨付奖金的另一半。
三、科研成果奖励
(一)一档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短论”栏目文章除外)、《计算机学报》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分区表中列为1区的,每篇奖励3万元,分区表中列为2区的,每篇奖励2万元。
(二)二档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分区表中列为3区的,每篇奖励1.5万元,分区表中列为4区的,每篇奖励0.5万元; 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被《艺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及在《管理世界》上发表的“短论”栏目文章,每篇奖励1.5万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在国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正式出版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收录的成果,每篇奖励0.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所主办的,或列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中的,或全国性学会(或研究会,含艺术类协会)主办的,或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具有教授资格评审权的32所重点大学及其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北大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属二档论文。其中,论文所在期刊又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收录的(双核心期刊,见附录一)每篇奖励1.5万元;未被收录的(单核心期刊,见附录二)每篇奖励0.5万元。以上办法对于国内期刊的外文版同样适用。
(三)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SSH)收录,《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编的,每篇奖励1000元。
(四)学术论文被北大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CSSCI期刊、中国科学院CSCD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引用(不包括自引用),每被一篇作品引用,奖励100元。
(五)在上述有关期刊非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六)在上述有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3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1500字的减半奖励。
(七)公开出版且与本人研究方向相符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3000元;超过20万字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奖金100元。
(八)公开出版但与本人研究方向不相符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教材),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2000元;超过20万字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奖金50元。
(九)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和统编教材(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1500元;超过20万字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奖金30元。
(十)应用性科研成果被中央、国家领导批转采纳或主要内容形成省部级机关文件,每项奖励5000元;被省部级领导批转采纳或主要内容形成市厅级机关文件,每项奖励3000元。
(十一)对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800元。
(十二)美术作品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或在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中获奖作品,奖励5000元。同一篇作品不重复奖励,只给予最高奖励;公开出版的个人专集(指画集或设计作品集,不含论文集),8个印张(相当于著作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3000元;超过8个印张的,每增加0.4个印张(相当于著作1万字),增加奖金50元。
(十三)刊于《生产力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数学的实践与认识》、《食品科学》、《中国成人教育》、《商业时代》的作品,不予兑奖。
四、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研究成果(著作、项目、论文):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二)获得教育部奖励的研究成果(著作、项目、论文):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三)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的研究成果(著作、项目、论文):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 三等奖,奖励0.3万元。
(四)国家文艺振兴奖、"五个一工程"奖,属于国家级奖励。如有获得孙冶方经济学奖等重要获奖项者,其奖励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对科研奖励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05版)(校科字[2005]10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