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冀经贸研〔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切实评选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在研究生中树立优秀典型,鼓励我院研究生成长成才。
二、参评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院已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三、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我院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经贸大学;
(6)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四、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由我院党组织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设立工商管理学院112办公室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全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最终评选结果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五、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表》,向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六、计分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按照新生和老生分别计分。
1.新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办法
新生以最终录取成绩为计分依据确定学业奖学金名单。同时规定:调剂生(含一志愿校内调剂)排在一志愿录取生之后排名;经推免进入我校攻读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占所在院(所)名额。
2.老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办法
老生计分考核项目包括课程学习考核、能力素质考核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项目。
◆课程学习考核
学习成绩(不包括体育成绩)计算公式为:
G=(F1*C1+F2*C2+F3*C3+……)÷(C1+C2+C3+……)*0.1
其中G为学习成绩,F为一门课程的考试成绩,C为该门课学分。
◆能力素质考核
能力素质考核包括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科技竞赛及征文获奖、荣誉、职(执)业能力等计分项目,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等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
(1)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计分参照《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8版)》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五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20、15、10、5、1分。同时规定:
①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
②被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到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计1、0.5分。学术会议论文仅取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第二作者)计分,在评审学年发表多篇学术会议论文的最多只记2篇。
③论文需提供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络查询截图。
(2)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每1万字记1分,教材每1万字记0.5分。字数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的以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证明为准,但不超过所有作者的平均数。参加多部著作(教材)撰写的,最多计3分。
注:论文、著作必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
(3)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且为本导师组内立项课题。其中,国家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6、4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3、2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1分。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以科研系统为准,需经学校认定的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并在排名处盖章。同时规定:
①研究生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7名成员(不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负责人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其他按1/3计分;
②研究生参与的省社科联和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协同创新中心所评的科研、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
③参加入选研究生国家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来计分;
④研究生主持省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记6分;主持校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4、2分。
(4)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5、4、3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5)学科竞赛类计分办法
根据赛事组织机构、参加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面向研究生参加的高水平学科竞赛分为三个等级:
①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组织所开展的世界范围的学科竞赛。
②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或教育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权威机构举办的,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以及国际级学科竞赛的国内选拔赛。
③省部级学科竞赛: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国家一级学会等重要学术团体主办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以及国家级竞赛的区域选拔赛。
④校级学科竞赛:学校举办各类学科相关竞赛。
学科竞赛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都能普遍参加的科技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全国性竞赛。同一作品在当前年度不同赛事中获奖,按所获最高等级计分,不可累加。
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研究生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按国家级获奖计分,各专业教指委、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类获奖降一档次计分。
计分标准:国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6.5、6、5.5;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5、4、3.5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5、2、1.5分;校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5、1、0.5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6)荣誉称号类计分办法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计分标准:国家级荣誉称号:4分/次;省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2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1.5分/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分/次;市(校、厅)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成果0.5分/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奖励计分
奖励分计分:
①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的竞赛,0.1分/次,最高0.5分。
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受到媒体报道,按校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可累计加分)。
③被各种形式在媒体宣传我校研究生精神风貌及各项活动的,按校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可累计加分)。
④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仅限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性实践及志愿活动,不含教师个人组织的调查类活动),每次加0.1分。
⑤参加校园体育活动(参赛、不含观众),按校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0.1分、0.2分、0.3分;组织及服务人员每次加0.1分;研究生会组织的比赛(参赛、不含观众),每次加0.1分。
⑥学生干部计0.5分。
扣减分: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减2分。
②每旷课1课时扣减1分。
③凡是未完成学院安排的临时性任务的每次扣减2学分。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上一学年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可再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一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重复和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问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该计分细则仅供研究生学业奖学联评时参考使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